当医美机构的客人要求复印病历时,大多时候都不是一个好信号,这说明客人已经开始质疑医疗质量了,后续很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民法典》生效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发生了变更,由以前的推定过错修改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由患者先举证,举证的主要方式离不开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鉴定的依据就是医疗病历。
所以固定病历证据并还原诊疗行为是患者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举证工作之一——即封存、复印病历。
一场复印病历的拉锯战,处理不当会导致医患纠纷逐步升级。
下面是实务中与复印病历相关的几个常见问题,打包给你,请收货!
一、病历复印的范围是哪些?
凡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的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它们的总和就是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就形成病案。
医美机构手中的病历资料事关客人的知情权,法律有规定,不给不行,但病历资料有很多,该给到什么程度呢?这是大家必须直面的问题。
给少了,显得医方不坦诚,客人必定怀疑有猫腻;给多了呢,又担心客人看到不该看的,给自己挖坑。
然而,客人的知情权不是无限的,不可以要求复印所有的病历,医疗工作最讲程序和依据,国家对病历复印的范围规定主要集中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上两种法条列举的范围大体相同,细微差别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由于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没有对条例之外的其他病历资料做出规定,因此现阶段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范围就只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列举的内容。
上述两个法条对病历资料范围的界定也没有用“等”字结束,也就是说,列举的就是准予复印的范围,超出的都不在许可之列。
三、复印病历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医患纠纷增多,到医美机构要求复印病历的客人也越来越多,医美机构是重度服务行业,面对客人的要求,只能尽量满足,或者委婉拒绝,医美机构不是观音菩萨,无法做到“有求必应”。
病历复印关系到医疗责任划分,国家法律对此有严格的固定流程,切忌经办人信口开河,随意复印:
1、对客人的病历复印请求进行认真审查。
客人提出申请必须要有书面请求。机构负责人应会同医疗质量监控负责人共同会商,论证相关请求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复印范畴,并应提前查阅客人要求复印的资料是否完整、合法,审查之后再提供复印。
2、有权提出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只限于客人本人及其代理人。
是客人本人来复印,必须查验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是代理人的应甄别代理人身份,提供代理人与客人的关系证明及可供核实的授权委托手续。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查验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
申请人资料必须存档保存。
3、复印时应在病历资料上正确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要直接加盖医美机构的复印件确认章,其他页应加盖骑缝章。
三、封存病历与复印病历是一回事吗?
封存病历与复印病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适用场景完全不同。
为维护患者知情权,任何患者都可以提出复印病历,但封存病历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医疗损害争议纠纷,患方担心医方篡改病历,医方怕以后说不清,干脆将病历封存起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如果患者死亡或者发生严重医疗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例或疑难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重要的诊疗资料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那么患方是否有权利复印这些封存的资料呢?
答案是:不行。
刚才说了,国家对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患者要求封存的病历资料都不在此范围内,所以患者只能要求封存,无权要求复印。
以上就是与复印病历相关的三个问题,但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在实际操作时,建议听取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