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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逆天”的规定,牛逼到不服不行!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0-7-14
今天和大家说件有趣的事。


最近在准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培训讲义,这条牛逼的处罚规定完美地雷到了我: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条文太长,不过多解释,大意就是规定了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化妆品等三种严重违法情形如何处罚。


让我倒吸一口凉气的是法条中描红的部分,两个字:牛逼!


接下来给大家划划重点:


罚的是货值,还最高30倍!


翻开所有行政立法,违法单位的责任后果无非是按照非法所得的一定倍数来罚款,以我浅薄的见识,顶了天,罚款的标准无非就是违法所得的5-10倍,而这条却规定按货值金额最高处30倍的罚款。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所谓“逆天”又“逆”在哪里呢?


“违法所得”在实践中不好界定。


一个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套盒,如果按照违法所得来处罚,就必须先扣减套盒的生产经营成本,天哪,生产经营成本是个太复杂的概念,很难操作,它可能会导致执法差错,也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因为故意“放水”而人为降低处罚结果。


举个例子,现场查获100万的违法产品,执法机关如果想严格处罚,就可以只算10万的成本,违法所得有90万,反向操作亦然,把成本提高到90万,那就只剩10万的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弹性空间太大,很多案子就这样被走了“水路”。


而“货值”不会注水。


“货值”就是货物值多少钱,价值100万,就按100万为基数来处罚,完全不用扣除成本,根本没有商量余地,按照货值来处罚,就为执法提供了标尺,更是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基数。


更让人倒吸一口凉气的是:处罚金额最高可以达到30倍!


相对于过去最高5-10倍的处罚,可以说直接翻了三个筋斗,再加上罚的是货值金额,处罚很可能是天文数字!


想想大盖帽们威风凛凛的执法现场,有没有感觉很酸爽?


实行个人连坐,还终身禁入!



在关乎行政责任的立法中,最多就是罚到单位,还从来没有罚到个人的先例,而这条规定的“突破”和“贡献”还在于,它把个人责任与企业捆绑起来一起罚。


根据这条规定,从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始,顺藤摸瓜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凡和违法行为沾上边的个人,一律要按照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没有感觉“买一送一”?


千万不要狭隘地理解了“收入”的概念,它可不仅仅只是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那么简单,包括责任人从企业拿到的奖金、股份分红收入,统统都算!再乘以3-5倍,几乎就是3-5年白干了。


例如,某单位违法生产化妆品2000万元,老板上年度收入200万,那对企业按照货值30倍来顶格处罚,可以罚到6个亿,对老板个人最高还可以处以罚款1000万!也就是说,企业会被罚得破产,老板会倾家荡产!


不仅如此,对个人还“又罚又打”。


掏银子赔钱不说,一旦严重违法,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工厂、公司和门店,你就别开了,拉入“黑名单”后,一辈子都会有市场监督局的同志在后面跟着,这就相当于吊销驾驶执照,终身禁驾!


酷刑不是一种,而是十多种!


对企业和个人的双重处罚已经颠覆三观,这还不算,这些仅仅只是针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等三种严重违法行为。


条例还对于比较严重的六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的六种违法行为,都设置了按照货值金额或个人收入的一定倍数进行处罚和个人“禁入”的规定,只是处罚倍数和“禁入”期限低一点而已。


但低也没有低到哪里去。


例如,如果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对个人也要按照上年度收入的1到2倍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我帮大家看了看,大到违法生产经营,小到没有建立质量安全制度,这十五种违法行为几乎囊括了化妆品违法活动的全部,可以说,处罚之严格已经超越“满清十大酷刑”,设下的是天罗地网,只等你来!


✎结语 


本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堪称“史上最严”,“逆”的规定一点也不为过。


比如,对于轻微的标签瑕疵,都有可能被处罚2000元。


为何如此严格?


道理很简单,“治乱世用重典”。


在这个人人都想变美的时代,化妆品有多重要已经不需我来描述,这个市场有多混乱也无需我过多着墨。


正因为不堪才逼得国家出重手惩治,只有不断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混乱的化妆品市场由“乱”到“治”,回复她本来的美丽模样。


美业人,该警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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