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试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标签中可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按照《条例》要求,化妆品现在不得在宣传中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医疗作用,可针对以“药”立足的药妆究竟要遵循什么标准,却还是一个未知数。药妆市场在我国虽然具有市场潜力,但相对于其在欧美市场多年的良好业绩表现而言,目前国内药妆市场尚缺乏统一标准与销售渠道。
据悉,国内药妆品主要通过药店销售,但安全性及功效性评价缺乏法律监管,没有统一标准。药妆品标签主要以“卫妆准”字为主,极少数是“卫妆特”字,更没有“药准字”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