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条例意见稿发布 涉及网购维权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发布时间:2014-11-25
网购化妆品维权难或成为过去式。
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对于热衷于网购化妆品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除了对化妆品的网络销售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86条 比旧版数量翻番
实际上,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前,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经施行了15年之久。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执行的《条例》是1990年颁布施行的,与今天的市场环境明显脱节,处罚力度又不够,难免给不法商家有机可乘。
据《条例》显示,新版条例目前已有86条,比旧版条例数量翻番。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尽管还在征求意见,但透露出明确信号——“化妆品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处罚力度也将加大许多。”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将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若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则应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将设立4年观察期。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产品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另外,旧版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新版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其中包括洗发水、沐浴液、化妆水、护肤品等。
加大化妆品电商平台规范
对广大热衷于网购化妆品的消费者来说,《条例》带来的最大福利则是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化妆品行业不怕监管,就怕行业混乱”。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整个化妆品行业具有积极意义,“目前,网购化妆品假冒伪劣大行其道,不仅抢占了守法经营企业该有的市场份额,还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化妆品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条例》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一旦发现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消费者网购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新《条例》将与市场全面接轨,为了填补网络监管的空白,我们已经启动了网络监管联动机制,建立网络监管对接备案平台,目前与电商的合作,也已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后在第三方电商买化妆品就会多一层保障。就算买到假货,维权也会有法可依了。”遭遇过第三方化妆品电商“售假”问题的程女士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条例》可以落到实处,真正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新版《条例》还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提出,化妆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效用或者性能,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得消费者误解其效用。
此外,在《条例》正式出台后,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了质量问题,代言人将要与生产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