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送赠品是医美行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而且我们总会附带一句“赠品一概不退不换”,这个习以为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通过检索最高院裁判文书网,2021年与“赠品”有关的民事判决书共有973份,不少门店都在这个点上吃过亏。
一、什么是赠品?
我们先想想下面几种情况:
1、单纯地免费送老顾客一件化妆品,是不是赠品?
2、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的小产品,是不是赠品?
3、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一模一样的“服务”、“套餐”或“会员卡”,这是不是赠品?
4、在“买服务免费送产品”的促销活动中,送的产品是不是赠品?
5、“亏本大赠送,A套餐加1元就能换购原价6800元/支的进口玻尿酸......”这支玻尿酸是不是赠品?
也许看到这里,大伙儿就有点懵了,一个简单的赠品还能分这么多种情形!
先不着急,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单纯地免费送老顾客一件产品,这是不是赠品?
赠送老顾客的产品,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是纯粹的赠品。需要注意的是,赠品强调的是“无偿性”,哪怕客人只花一元钱,那也不是赠品。
2、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的小产品是不是赠品?
送给顾客的小产品,也属于赠品,但这不是纯粹的赠品,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
3、“买一送一”,送的是不是赠品?
买服务、买套餐、办理会员卡,送一模一样的“服务”、“套餐”或“会员卡”,通常我们称之为“买一送一”,这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4、在“买服务免费送产品”促销活动中,送的产品是不是赠品?
这样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促销策略,不管是免费“服务”也好,还是免费“商品”也好,至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也不属于纯粹的赠品。
5、加1元换购原价6800元/支的进口玻尿酸......这是不是赠品?
显然,玻尿酸不属于赠品。
于是,我们把上面的“赠品”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即纯粹的赠品;
2、附条件的赠送,即不纯粹的赠品。
二、赠品可以不退不换吗?
对于纯粹的赠品而言,赠送的产品有瑕疵的,店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大家说的“不退不换”。
因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那对于不纯粹的赠品呢?这可就不能一句话说死了。
首先,不纯粹的赠品如果被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就不能适用赠品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还规定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结论:对于纯粹的赠品,可以不退不换;对于不纯粹的赠品,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如果“赠品”被认定为商品,就需要按照一般商品的退换规定,该换就换,该退就退。
三、赠品导致人身伤害,顾客可以索赔吗?
答案非常清楚。
对于纯粹意义上的赠品而言,只要门店能保证该赠品符合基本的质量要求即可。
比如,赠送的化妆品没有过期,不是“三无”产品,即视为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商家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是纯粹的赠品,而是建立在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商家其实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或者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成本,就需要对赠品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而且,顾客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找赠送的企业索赔。
例如,门店赠送的化妆品套盒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致人健康受损,消费者既可以找医美门店索赔,也可以找化妆品代理企业和生产企业索赔。
究竟向谁索赔,这是顾客的权利,如果首先向门店索赔,门店必须先赔偿,并有权向代理商或厂家追偿。
四、顾客要求退卡,赠品该不该折抵费用?
有的医美门店赠送的赠品价值不菲,当初白白赠送了,现在还要按未消费金额退卡,换谁都不愿“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在办卡时没有就此问题做特别约定,赠品就很难被抵扣,闹到法庭,难看的是我们自己,因此,提前约定特别重要。
有这样一个小案例:
雯雯想从某机构退卡,机构拿出了《会员申请表》中关于“退卡”的约定:如果会员中途退卡,已消费的赠品应当抵扣卡金。
但雯雯认为,医美机构提供的是事先已经拟好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由此排除了消费者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认为:《会员申请表》关于“退卡”的约定已以粗体字标出,足以引起会员注意,商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故相应赠品应当计算价值扣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客户办卡时,需对“赠品”的退换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正确姿势应当是像这家机构那样,在《会员申请表》中用加粗加重的突出字体对赠品的退换事项做特别说明,以此提示客户注意。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