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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不起的工伤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3-2-14

  《门店留宿员工,意外从不留情》一文中谈到不要随意安排员工留宿在门店,以免发生风险。今天再讲一起与员工住宿有关的工伤赔偿案件,多年过去,每个细节仍历历在目。

  医美员工一般都包吃包住,员工劳累一天,深夜下班只想尽快回宿舍休息,而那些白天无法上路的货车、垃圾车见夜晚行人、车流稀少,便开始超速狂飙。从门店下班回寝室的路程虽短,也充满了风险。

有位咨询师遭遇交通意外,将医美门店告上法庭。

她在诉状中写道:她入职才一个多月,当天晚上加班到11点多才离店,然而就在她横过离对面员工宿舍只有一步之遥的马路时,被一辆疾驰的垃圾车撞倒,送到医院做开颅手术才捡回一条命。

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

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医药费用去了30多万元。

她起诉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治疗费40多万元,并要求按照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66万元。

法律规定

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以及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如果发生员工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惨不忍睹,她后期失智失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三级伤残的标准索赔100多万元,平心而论也谈不上漫天要价。

原告在治疗终结后就向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也向医美门店发了一张开庭通知,要求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答辩。

没想到这个老板心有点大,认为事不关己,瞟了一眼,就把通知扔到一边,根本没派人到庭。

结果可想而知,经合法通知仍不出庭,就视为放弃权利,劳动局当然认定构成工伤。

直到这一步,企业仍然没有积极找员工商谈工伤赔偿一事,逼得这名员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原告的诉请有完整的证据支撑,在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根本就是“铁板钉钉”!最后法院判决企业承担上百万的赔偿责任,由于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个钱,得由老板自己掏!

称职的律师是一只啄木鸟,在无洞处啄木,将深藏树洞的虫儿叼出来。

多案情看着简单,结论也理所当然,但如果认真调查,依据蛛丝马迹去追根索源,也许结论就谬以千里。我详细询问了这名员工下班离店后到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隐隐感觉有些不对头:

被撞倒在宿舍前的马路上,确实属于下班后的必经路线,但认定工伤的前提除了上下班的必经路线,还要是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我调取了110接警纪录,报警时间是晚上10时15分,这个时间是不是属于合理的下班时段呢?

我又回到门诊部,谢天谢地,这家门店实行了上下班打卡制度,打卡记录显示,她离店时是当晚9点20分。

门店离宿舍距离600多米,从门店步行到宿舍的合理时间为10分钟,也就是说, 9:20离店,正常应当在9:30回到宿舍,即使步行速度再慢,10点前也应该回宿舍了。

车祸报警的时间为10:40,这是一个很不合理的时间,除非她是爬回去的,很明显这个可能性不存在,那有没有可能她下班后并没有直接回宿舍,而是先去了别的地方?那她去了哪里呢?

这家医美门店地处繁华闹市,交通监控比较完备。调取的视频显示,这名员工下班后,先是走过了两条主马路,然后与另一名年轻女性攀谈了大约四十多分钟,两人分开后,她横穿马路时才发生交通事故。

经过仔细比对,与她谈话的女子也是门店的一名员工,她证实,她当晚回店取工装,遇见了下班的原告,两人拉拉杂杂扯了很久。

可见,原告下班离店后并没有直接回宿舍,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段,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应被无限放大!

当时的法律环境并不像今天这样“一边倒”地倾向劳动者,如果在工伤认定答辩时能及时提出这些证据和理由,原告的工伤很有可能不成立!

可惜的是,这家门店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没有派人参与听证,更没有彻查案件,在工伤认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很难推翻原结论。

我只能“死马当作活马医”,将反驳火力集中到重新搜集的证据上,最终说服原告放弃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我方以支付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帮门店挽回近百万元损失,老板很满意,可教训令人难忘。

交通工伤事故要命更要钱,多年来,我一直以这个案例为警钟,提示顾问单位牢记以下法则:

1.不要错过工伤认定听证程序

政府机关、司法机构的任何文书都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像本案中劳动局的通知,就是给你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你不签收,并不代表文书不发生送达的效力。

不答辩、不应诉,看似很酷,实则是罔顾自身权益,等认定生效后再想扭转乾坤,比登天还难。

2.真相淹没在细节中

不能因为案情简单,就麻弊大意。《道德经》有言:“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细节就是起关键作用的小事。

面对赔偿,我们既要合理也要体面,赔偿合理诉求,拒绝捆绑,只有举起放大镜推敲每个细节,才能捕获真相,体面拒绝。

所以律师办案,从来没有“临门一脚”,只有背后锲而不舍的执着。

3.管理就是管人理事,执行制度

这家门店拒不应诉当然不对,但那张让人“绝处逢生”的下班打卡记录,倒是在关键时刻救了自己一命。千万别把打卡制度当做可有可无的摆设,对簿公堂,它就是会开口的证据,日常管理无小事,功过全在一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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