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岳哥。
《商标维权老套路,华美盈利新模式》一文推出后,引起医美同行激烈反响,大家告诉我“苦秦久矣”,由于对商标保护重视不够,很多朋友栽了跟头。
商标案件,场景万千,这里再介绍一起我自己办的案件,告诉你商标被人抢注的后果及维权要点。
一、"伊媚儿"商标之争
2011年,彩姐使用“伊媚儿”作为店名,也从没想过要将“伊媚儿”注册为商标,当时她忙着拓展县级区域的轻医美连锁加盟,等到2015年门店发展到8家连锁时,有人盯上了她——李某偷偷注册了“伊媚儿”商标。
将别人苦心经营的品牌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叫做“抢注”,属于恶意注册。
你可以抨击他不讲武德,但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申请在先”,谁先申请谁就“快人一步”,法律并不禁止。
李某发函要求彩姐支付“商标使用费”,遭到彩姐拒绝后,他就起诉彩姐所在的医美门店,禁止彩姐使用“伊媚儿”商标,开口要求赔偿180万元。
明明是自己的儿子,却被别人抱走,输了官司赔钱不说,打拼多年的品牌还要拱手让人,彩姐陷入了焦虑。
当天的开庭过程很曲折,结果却很简单:法官当庭宣布“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彩姐胜诉了。
看似输定了的官司,怎么又柳暗花明了呢?
原来,我们援引了《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一锤定音!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经过审理查明,彩姐从2011年创店开始,就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使用“伊媚儿”商标,而原告李某于2020年1月21日才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彩姐使用“伊媚儿”商标的时间早于李某注册的时间。
法院认为,“伊媚儿”作为当地医美知名品牌,在社会及公众认知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使用“伊媚儿”商标先于李某,李某无权禁止彩姐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判决结果一出,彩姐喜出望外,感谢我们挽救了她的企业。
二、带着镣铐的胜诉
然而,胜诉判决之下却带着镣铐——彩姐虽然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但被附加了两重限制:
第一,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这里的“原使用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伊媚儿“潜心发展轻医美,营业执照登记的是皮肤外科,也就是说彩姐只能在这一范围内继续使用“伊媚儿”商标。
如果她想要提质为美容外科,开展手术类服务,她就不能再使用“伊媚儿”商标,这实际是限制了她的后续发展。
第二,要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同时,彩姐还必须在“伊媚儿”商标旁,加上区别性的标识。
当然,加注区别标识的方式有很多,我们帮彩姐想出的办法是,在“伊媚儿”旁边加上一栏副标题,整成“伊媚儿——始于2011年”。
虽然法院认定彩姐是“在先使用人”,但这两项限制对于彩姐仍是个巨大的教训。
三、恶意抢注的应对之策
在医美像这种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教训不少,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如果您不幸当了被告,下面教您几招,如何打赢官司,尽可能减少损失。
1、固定“在先使用”和“实质性、持续性使用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要与开业同步”,这应该成为医美人的共识。
由于申请注册到正式被授予商标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段“空窗期”,商标在先使用人一定要有预见性,提早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比如开业照片和视频、营业流水往来、顾客的反馈表、曾经使用过的广告文案等。
此外,还应当保存好以下资料:
● 商标设计的源文件和商标设计协议及付款凭证;
● 对外签订的显示有商标标志的合作协议;
● 标有商标标志的门店、洗浴用品、茶杯的外观图片;
● 标有商标标志的门店店招、广告宣传,比如机构的开业视频,宣传海报和美团、淘宝等网购广告等。
以上证据要详实具体,能证明自己对该商标不是“搭便车”,而是“使用在先”,具有显著的地域影响力。
2、要求对方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商标法》第63条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帮彩姐打赢官司,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其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
事实证明这是不错的诉讼策略,很多不良公司专门抢注商标,但又没有实际使用,原告肯定无法举证,故胜诉的赢面很大。
3、巧用大数据报告
乘在先使用人不注意,恶意抢注商标再提起诉讼,这是一种商标“碰瓷”,也被称为商标“流氓”。
现在专门从事抢注和“维权”的机构已形成了产业化运作,我看到过最多一家公司,名下抢注了别人1529个商标。
他们“下手”的方式简单粗暴,直接找上门开口要钱,要钱不成再诉讼,通过诉讼和执行逼对方就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会公示全国的裁判文书,我们应诉时可以将对方提起的诉讼案件做成大数据报告,以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和恶意诉讼,赢得法官“同情分”,减轻和免除赔偿责任。
4、勇于拒绝签订《商标使用协议》
有些抢注人会主动找到在先使用人“协商”,要求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意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低价甚至无偿使用抢注商标。
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吗?
不可能。
如果达成协议,不论是否支付费用,都会掉进预先设计好的圈套。
四、“无偿使用”是个坑
2013年5月,杨某抢注了张某于2009年开始使用的商标。
2014年8月,张某与杨某签订了《商标无偿使用协议》。
“免费”期满后,张某要求杨某实际付费不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杨某以“在先使用”的理由抗辩。
法官认为:……杨某虽然是在先使用人,但与杨某签订《商标无偿使用协议》,应理解为免费使用期满后,后续使用商标的行亦需获得杨某许可,故张某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只要签定了协议,哪怕是无偿使用,都会被视为放弃在先使用抗辩权。
免费的总是最贵的,“无偿使用”的坑该有多深啊。
最后提示大家:如果发现自己的店名还没有来得及注册商标,那就赶紧申请吧,亡羊补牢,为时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