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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老套路,华美盈利新模式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3-2-14

大家好,我是刘岳。

商标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很多人缺乏切身感受。

最近,一则《“华美”连告41家“华美”商标侵权,豪赚近2000万》的推文刷爆医美人的朋友圈,华美牙科以其神话般的维权战绩昭示:商标,已成为医美行业盈利“新横式”,更是医美人心头之痛。

华美牙科是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挂牌之后的营收情况并不好,全国同样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的医美机构却不断增多。

于是,华美牙科就开始“不务正业”。

从2017年开始,主要针对整形领域的“华美”医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共起诉全国41家华美医院,涉及新疆、山东、湖南、广西、广东等多个省份。

华美牙科的“盈利模式”是:如果被诉机构拿不出一笔品牌使用费达成和解,各地法院均会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赔偿。

虽然很难统计出他们到底获得多少品牌使用费和赔偿金,但从2019年开始,华美牙科的财报便宣布扭亏为盈,其中品牌管理类收入显著增加,已接近利润的三成,媒体估计约为2000万元。

华美牙科同属医疗美容范畴,但“相煎也急”。

他们针对整形机构发起诉讼,且屡屡得手,固然源于整形行业疯狂发展,赔偿能力都较强,但更说明整形机构商标意识滞后,容易沦为他人刀俎下的鱼肉。

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便拥有商标专用权,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仿冒,巩固独有的品牌信誉,这一好处众人皆知。

华美牙科却呈现出好处的另一面:良好的商标诉讼策略在维权的同时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

当然,华美此举让很多医美同行不耻,纷纷质疑,认为华美牙科明知其他机构违法使用华美商标却坐视不管,等到他们投入巨额资金和努力,已经创造不菲经营业绩和市场知名度后,再提起诉讼。

为能继续使用“华美”字号,保住积累多年的信誉,这些机构就只能忍痛割肉,奉上高额商标管理费,无异于被“敲竹杠”。

华美牙科是不是为攫取更大商业利益,长期“放水养鱼”?是否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和公平性?不同角度当然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既是防守的工具,也是进攻的武器,用诉讼手段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确实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又何必用所谓的道德去绑架法律呢?

再说,如果诉讼维权不可取,难道,漠视他人商标权的企业反而更值得同情吗?

华美牙科的新型“盈利模式”带给我们思考:商标就是一把利刃,谁握住刀柄就保护谁。

如果你手里没有这柄利器,迟早都会被它伤害。

这番话绝非空穴来风,在网上检索到的判决书中,与华美牙科达成和解的单笔品牌使用费最高600万元,拒绝和解的企业中,赔偿额动辄百万以上,还被责令更换“华美”商标。

这些都是血的代价!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刻不容缓。

您也许不屑于模仿华美牙科这种医美“盈利新模式”,但也绝不愿被逼签署“城下之盟”。为保护医美企业的商标,也为防范侵犯他人的权益,给您提出以下建议:


一、初创时就必须同步注册商标

商标就是企业的铠甲,只有注册才会得到专有保护。

“华美牙科”连战连胜,正是因为利器在手。因此,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必须树立“商标不注册,企业不开张”的商标保护理念。

如果被他人抢注,事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都会显著增加,甚至可能因此拖垮品牌。

二、要对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

国家规定的商标一共有45类,医美企业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进行商标注册之后,依然可以在其他领域进行“保护性注册”。

有些机构觉得每年都要缴纳商标维持费,注册的种类过多又不实际使用,总觉得浪费钱。

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不是做出保护性注册,这就和创业者的格局有关了,坚信事业必定成功的人必定不会吝惜粮草。

三、对相近商标及早提出异议

很多企业出于 “傍大款”、“搭便车”的目的,热衷于注册与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自己的商标注册之后,要及时登录国家商标网站进行检索。

一旦发现风吹草动,有人注册与自己相同相近的商标,必须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

四、制定侵权诉讼策略

何必在乎别人的评价,“维权”也好,“碰瓷”也罢,通过诉讼拿到的才是硬通货。

商业规则就是法律规则,针对他人的侵权确有必要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诉讼策略,何时何地发起诉讼,如何取证和保全财产,如何索赔和调解,都是一门大学问。

华美牙科为医美行业提供了整套教科书级的操作,是一份值得抄的作业。

五、切勿染指他人商标

医美机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分为疏忽和故意两种,

有的是跟随创始人多年,创始人分家时出于情怀,默许弟子使用原商标开店,此后却遭遇创始人的继承者“变卦”索赔。

还有的是故意瞄准了某个成熟商标,利用其沉淀多年的商业信誉,选择在偏僻的县市开店。

看看那些被华美牙科打趴下的“华美”医院吧,这些或明或暗、或无意或有意的侵权行为,无论何其情有可原,还是及早停止为妙,尤其在第一次收到对方律师函时,就要倍加注意,及时应对,防止落入蓄谋已久的诉讼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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