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岳哥
不论你对员工有多好,总有些人吃里扒外,带走客户,场外交易,你亏得颗粒无收,他却赚得盆满钵满,久而久之,这些“蛀虫”会将企业肌体侵蚀得体无完肤。
这种截留企业利益的“体外循坏”,就是俗称的“跑单”。
1“家贼”难防
“跑单”的方式有很多种。
最常见的是,一家医美机构的销售人员与另一家机构私订“协议”,当他在本单位接到业务后,将订单信息放到另一家机构去做,自己再从这家机构获取不菲分成。
有些人还嫌和外单位合作很麻烦,不如单干,直接把单位的客人引流到自己开设的工作室,追求利益最大化。
客户都是逐利的,明明知道这个员工违背了职业道德,但看到价格上的巨大优势,不可能不动心。
一些大的机构,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不同岗位和层级的员工串通起来,形成“产业链”,抱团作案,按比分赃。
看到这里,你一定流泪满面,太扎心了,不过,这就是现实,也印证了那句老话: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2“跑单”的本质
“跑单”之所以违法,在于这些订单信息本质上是企业经营信息的重要内容,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资源。
企业为获取这些客户,必须要花费广告费、渠道费、场地费、人工费、管理费等不菲的获客成本,遭遇员工半路“截胡”,直接导致企业获益减少,成本无法对冲,对不法员工则是不当得利。
尤其是有些企业对客户信息制定了严格的保密规定,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下,这些“订单信息”、“客户名单”更加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3依法惩治之道
老板们对“跑单”深恶痛觉,似乎又无能为力,下面教您一套 “组合拳”。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医美订单动辄上万元,员工“跑单”是典型的营私舞弊,为严肃风纪,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端掉员工饭碗并不解气,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侵害事件,不排除通过刑事手段震慑犯罪。
如果对客户名单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不法员工依然诱导客户场外交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还可以“侵害商业秘密罪”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不过,侵害商业秘密罪的立案门槛实在太高,要求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被违法使用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有一系列严格条件,一般案件很难达到,企业还可以考虑以“职务侵占罪”来报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三万元即可构罪,相比之下,这一罪名的立案条件低多了。
在“内外勾结”的案件中,其他医美机构使用不法员工提供的客户信息非法获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一行为也可视为对受害单位商业秘密的侵害。
此时,受害单位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举报,还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前者是行政救济,后者是司法救济,都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4.面对骨感的现实
当然,以上“组合拳”方案,理想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具体实践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条件。
例如,要解聘员工必须多重“跨栏”。
首先,要将“跑单”的徇私舞弊行为写入规章制度,明确这种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具体经济标准,更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跑单”行为。
“追刑”关乎人身自由,证明标准更高。
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本来就是天字号难题,企业要承担着超乎寻常的举证责任。要证明员工的非法获利达到立案金额,还要有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直接证据,门槛太多。
当然,严格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起规范经营的牢固底座,才能在遭遇“跑单”侵害时依法维权。
但“跑单”的诱惑实在太大了,面对脆弱的人性,堵住管理漏洞才是最现实的选择。
比如,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对客户资料的管理,随时加大暗访和回访,最大程度减少“跑单”的可能,这些举措虽然琐细,但成本远远低于事后追责。
借用红楼梦第74回抄检大观园一章中,探春在众人抄到她院里时说的一番话:“......可知这样大族人家,若从外头杀来,一时是杀不死的,必须先从家里自杀自灭起来,才能一败涂地!”
做企业何尝不是如此,比死于竞争对手更委屈的是死于自已人之手。
一句话:篱笆扎得紧,野狗才钻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