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岳。
2017年,在湖北黄石曾经发生一起医美涉刑案件,当时就引起了我的关注,至今仍印象深刻:
黄石的一位余老板从广州购进相关美容医疗药品,与他人在黄石、武汉等地从事医疗美容,通过发微信朋友圈来招揽顾客。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余某的美容工作室进行检查,扣押大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后经鉴定,“橙毒”、“粉毒”产品(通俗名称为A型肉毒毒素)按假药论处。
当地检察院遂指控余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由于余某长期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检察院在对余某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还附带了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并在黄石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平时我们一提到“公益”,总是与奉献、无私、爱心联系在一起,怎么诉讼也做起了“公益”?
刑事诉讼大家都不陌生,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即求刑;
民事诉讼大家也不陌生,由受害人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即索赔;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将同一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合并审理,由检察院向被告人求刑,由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赔,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简称为“刑附民案件”。
当在刑附民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增加了“公益”二字后,便使得这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附民案件。
有这样一个有趣的实验:把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几个牧羊人,但在中间留有一块草地作为公共用地,每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寸草不生。
试验得出的结论是: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
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这就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公地悲剧”。
我们都知道,当我们个体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比如别人的羊群吃了我草地上的草,我可以要求他赔偿,但是,公共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谁来提起诉讼呢?
为了解决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就产生了公益诉讼——由某一社会主体代表公共利益受损的社会公众,来行使赔偿请求权。
公益诉讼,通常指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恢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伴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出现的,它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诉讼的最大不同在于:公益诉讼没有具体的“原告”。
因为公共利益涉及的行业领域极为宽广,各行各业都有一个相应的公共利益区间,这些公共利益区间有的与我们关系遥远,有的与我们关系密切,那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角色有哪些呢?
一般而言,一些专业的社会团体或公益协会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比如消费者协会、动物保护协会等。
而更多的公益诉讼原告将由检察机关担任,而且这将会是常态,被称为“公益诉讼人”。
“公益诉讼”分为两大类: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涉及公益事务不履职的行政行为,与我们医美行业关系并不大,在此略过。
单说民事公益诉讼,它分为两大类:一是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二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
由于食品、药品是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习总书记提出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公益诉讼便是上述“四个最严”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之一,对于我们医美从业者来说,恰好处在公益诉讼的防控重点行业之一——药品领域。
2021年,全国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
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在食品药品案件中,这种惩罚性赔偿金是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倍数来计算,最高可以达到10倍!
例如,2020年11月24日,长沙市便审理了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4名被告1年2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4名被告及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销售价款的3倍赔偿金55万余元。
而在医美同行们最关注的药品领域中,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高达3000余件。
在药品安全领域,危害公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
1、制售假劣药
2、妨害药品管理等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3、不规范医疗服务风险问题
这方面的案例很多。
例如,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消瘤舒胶囊等42种假药,并以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还假冒著名医生电话接诊推销。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邹某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170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擅自使用医疗器械、麻醉药品、医美注射液,销售和使用过期或“三无”针剂及化妆品等问题,更是直接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视线。
近几年各地都对医美行业进行了多部门联合出击。
单从湖南省说,截至2021年12月20日,湖南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活动第一期行动落幕,共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内违法医疗美容案件151件,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资质3家,查处生活美容机构内无证行医案件46起,责令停业整顿11家,在这些案件中,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已经到了“信手拈来”的程度,针对医美行业的公益诉讼日渐增多。
例如,吕某、张某等人购入来源不明的针剂产品,造成多名求美者人身损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吕某、张某等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手段恶劣、受害群体特殊、违法行为持续长等情节,诉请承担10倍于销售额的惩罚性赔偿980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这些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例,所谓“没有霹雳手段莫行菩萨心肠”,惩罚性赔偿就是公益诉讼的霹雳手段,维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公益诉讼的菩萨心肠。
可以预见,以后公益诉讼只会越来越平常和规范,将来对医美领域的管控手段会只紧不松,医美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医美行为是关系到公众面子工程的特殊职业,我们的医疗行为、宣传销售、药品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处于公益诉讼的射程之内。
也就是说,除了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外,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也加入到了医美领域的监管机关领域,违法医美已成为“钢丝上的行走”。
因此,我们必须警惕行业内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千万不要认为公益诉讼离我们很远,罪与非罪往往只是一线之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