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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的“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3-2-14

大家好,我是刘岳律师。


医疗美容机构涉及大量的医疗行为,是医疗行为就有可能出现医疗事故,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无非只是“湿鞋”的概率是大还是小,很难保证说“绝对”不湿鞋。


一旦出现事故,这时候有人过来给你扣上一顶“非法行医”的帽子,你怕不怕?


以下场景很常见:


一个妇产科的医生给人家割个双眼皮,是不是非法行医?


一个护士,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在医院的安排下给顾客打麻药,是不是非法行医?


等等。


这时你会慌得一匹,觉都睡不着,因为你不确信,所以恐惧!


不要说你不确信,有时候连司法机关都有点拿不准。


真实案例


郑某是一家医院的护士,医院安排郑某给做整形手术的患者打麻醉药,结果,患者因麻醉药导致呼吸抑制死亡。


郑某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但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更没有麻醉医师执业资格。于是检察院指控郑某涉嫌非法行医,一审法院遂以“非法行医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但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是按照医院安排并遵照医嘱注射的麻醉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失造成的一起医疗事故,郑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构成医疗事故罪,故改判为“医疗事故罪”,改判郑某2年有期徒刑。


连法院都会犯糊涂的事情,做为医美从业人员又该如何区分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呢?


刑法规定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它们区别的关键就是行医人有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


但在实务中情况很复杂,对于主体的界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明确。


下面来看几种具体情形。


1.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算不算非法行医?


不算。


非法行医是以有无医师执业资格为判断标准,与有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无关。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意味着自2016年12月20日以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不再定性为非法行医。


一般而言,目前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主要情况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则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超范围执业,包括超专业范围、超执业地点执业,算不算非法行医?

也不算。


只要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就不属于非法行医,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


03医学生毕业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算不算非法行医?

不一定。


这要看他是不是以主治医师的身份从事诊疗活动;


如果是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独立进行医疗活动,比如开处方、做手术等,就构成非法行医;


如果他只是做为主治医师的助理从事医疗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行医。


这在卫生部的相关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04医疗机构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医师在这个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小型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过期未及时校验被注销。随后医院指派外科医生刘某、麻醉师张某(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对患者进行开颅手术,2分钟后患者出现休克,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刘某、张某是不是非法行医?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引起广泛争论,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和张某因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不属于非法行医。


而医院没有及时校验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是医院的经营管理问题,其责任不应该由刘某、张某承担。

05妇产科医生做双眼皮手术,是非法行医吗?

不算非法行医,但是否是一个规范的行医行为呢?


一个规范实施的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如果一个妇产科医生在家里为别人割双眼皮肯定不合规;


如果一个妇产科医生在妇产科医院为别人割双眼皮肯定也不合规;


那如果一个妇产科医生在美容医疗机构割双眼皮是否合规呢?


这就要看他所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是否实行了专业备案。


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


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核定专业会记录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页。


如果妇产科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核定专业不是美容外科专业,则他为别人割双眼皮是不合规的,应受到行业规范处罚,造成损害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区别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的关键是看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师有没有执业证书,但要澄清的是,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医生个人不会被追责。


例如,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损害,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医疗服务无小事,时时处处要小心。


今天就聊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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