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岳律师。
上期谈到了安排员工住宿的法律风险,今天再想讲一起与此有关的工伤赔偿案件。
十多年过去了,每个细节依然历历在目。
一家美容院在一起工伤赔偿案中被告上法庭,老板希望我能代理应诉。
那位美容师入职才一个多月,她在诉状中称,晚上11点多,她服务完最后一个客人后出门,就在她横过马路,离员工宿舍仅十多米距离时,一辆疾驰的垃圾车将她撞倒,送到医院做开颅手术才捡回一条命。
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责。
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医药费用去了30多万元。
她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治疗费40多万元,并要求按照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66万元。
法律规定
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以及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如果发生员工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美业员工一般都包吃包住,深夜下班时,员工劳累了一天,思想麻痹,泥头车又横冲乱撞,从门店回到寝室的短短一段路程,是工伤事故的高频时段。
我看了现场照片,血肉模糊,惨不忍睹,原告要求赔偿100多万元,也说不上漫天要价。
原告向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局发来开庭通知,老板瞟了一眼,就把通知扔到一边,没当一回事。
结果可想而知,劳动局当然认定为工伤。
直到这一步,企业仍然没有积极找员工商谈工伤赔偿一事。
这位员工终于起诉到法院。
原告的起诉不但有证据支撑,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本就是铁板钉钉!
而且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个钱,老板自己掏定了!
按理说,这样的案子肯定败诉,但那时我还很年轻,不服输,不信邪,总感觉这个案子有哪里不对,虽然美容院老板说不清究竟,但我的预感是,得先查查再说。
我连续做了几天的细致调查,终于在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发现了不简单的蛛丝马迹——
员工在寝室前的马路上被撞倒,确实属于下班后的必经线路,但问题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不仅是要求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也要是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我调取了110接警纪录,有位行人目睹她被撞倒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电话显示报警时间是晚上10时15分,那这个节点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属于合理的下班时段呢?
于是我又回到美容院,调取了下班打卡记录,发现她的离店时间是当晚9点20分。
根据我的反复踩点,从门店步行回到寝室的最长时间也不过是15分钟,也就是说,这位员工9点20分离店,她最晚也应当在9点35分钟之前回到寝室。
而路人报警的时间为10点15分,足足超出40分钟。在这个40分钟以内,原告并没有直接回家,那她又去了哪里呢?
十多年前并没有“天网”工程,道路监控设施还极不完善。
但谢天谢地,我们这家美容院地处市中心,监控比较完备。
我们在调取的视频中意外发现,这名员工下班后,先是走过了两条主马路,然后与另一名年轻女性攀谈了大约三十分钟,两人分开后,她再横过马路时,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经过仔细比对,与她谈话的女子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经她证实,她当晚回店取工装,在街头遇见了下班的原告,两人拉拉杂杂扯了半个多小时才分开。
证人证言,再结合视频能够证明:原告当晚离店后并没有直接回寝室,不属于在合理时间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十年前,当时的法律环境不象今天这样大角度倾向于劳动者。当时我们就提出:原告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可惜的是,美容院对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没有派人参与听证,更没有专业律师像福尔摩斯那样,从头到尾彻查案件。
在工伤认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单纯地通过法院应诉很难推翻原结论。
我只能“死马当作活马医”,通过重新搜集的证据来“驳斥”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再通过艰难调解,说服原告放弃了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以5万元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金结案。
帮助企业挽回近百万元损失,老板很满意,可是亡羊补牢的教训实在太深刻。
这起赔偿案,要命更要钱,十多年来,我一直都以这个案例为,时刻提示我的顾问单位牢记以下法则:
第一,本案最大的被动在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听证程序。
政府机关的每份文书都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不签收、不答辩、不应诉,看似牛逼,实际是放弃自身权益,文书生效后想要扭转乾坤,简直堪比登天。
第二,很多看似简单的案件都暗藏玄机,真相淹没在细节中。
这起交通事故本来就没有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段,如果仅从一般常情推理,我们有可能心安理得地接受赔偿的结果,只有当我们拿着放大镜,推敲每一个疑点,耐心细致才能捕获到真相。
第三,管理就是踏踏实实地执行制度,查漏补缺。
这家美容院拒不应诉当然不对,但那张让人“绝处逢生”的打卡记录,倒是在关键时刻救了自己一命,看到这里,谁又能说管理不重要呢?
好了,希望以上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