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大家的贴心人刘岳律师。
现在有越来多的老板看到了商圈的导流作用,将美容美发店开到了商超和卖场。并且,一旦获得独家经营权,该商圈内在一定区域内不得引进同行业,那就相当于吃独食了。
这种项目优势,任谁都会心动。
而这种“舍我其谁”的约定,法律上称为——排他性保护条款
昨天我接到一个咨询,一个美容院老板娘在和卖场谈进驻时,招商部答应她,在她承租的第三层,只会开办她这一个美容店,也就说,她获得的是三楼范围内的独家经营权。
这是个新卖场,开业头半年是免租期,起初人流量并不大,老板娘熬了七八个月,才逐渐看到曙光,可等到慢慢有客户上门的时候,在她的美容院对面竟然又开了一家比她规模更大的美容院,眼睁睁看竞争对手分走了她一大半客单。
没有她的苦撑,会有卖场今天的顾客盈门吗?老板娘找到卖场理论,结果卖场负责人的答复让她傻了眼。
翻遍整个合同,竟然没有排他性条款!
老板娘后来回忆,原来招商部负责人只是口头同意今后三楼不再引入其它美容店,但在签订合同时,这位经理却说这是集团公司统一下发的版本,不允许修改,但他发誓以人格担保,一定保证她的独家经营权。
显然,人格是靠不住的,操守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
这位老板娘的肠子都悔青了,一年多下来,她先后投入了100多万,但对手的生意一上来就明显好过她,再这样下去,估计员工都会拎包跳槽。
她多次找到卖场交涉,要求卖场清退对面的竞争对手,或者是给她“跳水式”降租,但卖场答复:招商部经理已经换人,口说无凭,只能按合同办。
我很惋惜地挂掉这位老板娘的电话。
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像她这样轻信于口头承诺的老板不在少数,结果给卖场白白上交了一笔“智商税”。
没有合同就没有依据,事后再怎么补救都无法挽回。
但愿她的遭遇能给您敲个警钟,在这里,提三个建议:
1、宁愿相信世上有鬼,不要相信招商经理的嘴,不把排他性条款签好,就不要进场,哪怕对方帅哥把胸脯拍肿拍烂;
2、排他性条款要这么写:出租方(招商方)承诺给乙方(承租方)特别的地域保护,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引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业态。
3、明确违约责任要这么写:如甲方违反约定,乙方有权拒交租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抵偿乙方损失,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赔偿。
以上可都是血的教训,您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