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的控制,很多美业门店都陆陆续续复工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门店可能想找下家接手,而觉得自己可以“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老板,却想租下一个设备齐全的门面,大干一番。
围在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那么问题来了,在转让门店的时候,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这个问题太复杂,今天,我们先从自己办过的案子讲起,和您谈谈转店过程中要不要取得原房东同意的问题。
基本情况:
马某把自己的美发店,连房带设备都“打”给了胡某,收取30万元转让费和20万元保证金,双方约定,胡某直接向马某交付房租,之后,胡某装修又花去16万元。
千等万等,等着开店,却不想胡某去营业执照时被告知,申请文件上需要这栋楼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签字。胡某这才知道,马某不是房东。于是胡某找到房东,房东却说,我对你们的事不知情,我不同意转租。
这些胡某傻眼了,投入的六七十万都打了水漂,如果你是胡某,你会怎么办呢?
转租中的法律问题:
1、房东不同意转租,转让合同有效吗?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相信不少人都在默念:那肯定无效啊!
确实,法律不外乎人情,日常的一些法律规定,我们按照普通认知去推测,基本上不会出错。房东不同意转租,转让协议当然无效啦。
不过需要说得更清楚一点的是,如果偷偷摸摸地背着房东转租,只要房东在知道了这件事情的六个月内,既可以让你们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还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手房东”的合同,把你和他“打包”清退。
2、房东同意转租,转让合同就全部有效吗?
看到这个问题,不少人就纳闷了,这还要问吗?肯定有效。呵呵,这个时候,如果继续按照普通认知来推理,可能就会出错哦。
如果在房东与出让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东是同意出让人转租的,那出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如果马某的租期只有20个月,他的转租期限如果不超过20个月,则马某与胡某的合同有效,转租无需取得房东同意。
第二,如果马某的租期只有20个月,但他与胡某却约定了30个月的转租期,如果一开始房东和出让人约定可以超过原租期,那么这多出来的10个月租期就是有效的;
如果一开始没有约定,那么这多出来的10个月租期就是无效的了,哪怕在转租的时候,房东表示认可,这都是无效的。
其实这一点大家一般都不会注意,因为觉得房东事先都同意了,自己就放心了,只有在吃上官司被判定合同无效的时候,才会觉得自己吃了一个大亏。
千万记住哦,房东表示同意转租,超过原租期的部分可不一定有效呢。
3、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吗?
这个问题就难住了大多数人了。也许大家都知道签合同的话,要有违约行为,才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
如果一开始又没有约定什么是违约,我们要如何追究对方的责任啊?
这个案子就是这个情况。
因为房东始终不同意马某转租给胡某,胡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解决和马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
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签订《转租协议》时,马某并未告知胡某自己没有转租权,胡某承租房屋并进行装修后,因房东不同意转租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致使店面不能营业,法院认为,马某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胡某转租目的无法实现,故胡某诉请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这里要和大家解释下“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为了各自目的才会签订合同,胡某支付转让费的目的,是为了开办理发店,现在因为办不了执照,那胡某转店的目的自然落空,虽然合同中没有对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马某事先没有取得转租权,是导致胡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客观理由,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胡某可以要回来哪些钱?
这其实是一个选择题:
1、转让金30万;
2、保证金20万;
3、装修费16万;
4、转让金和保证金的利息。
就马某和胡某的情况来说,胡某在解除合同后,可以向马某要1、2、3项费用,对于转让金和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没有权力索要。
当然,如果一开始双方就有约定:“如果因为胡某原因致使不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马某还应该支付转让金和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这样胡某就可以索要利息了。
特别特别要说明的是:
如果闹到了打官司的地步,法院判决装修费的赔偿金额要根据正规财务资料来确定,很多情况下,一个老板常常花了几十多万甚至更多的装修费,却因为没有票据和没有做账,最后大打折扣。
我们的三点建议:
1、没有转租权的“二手房东”,请不要心存侥幸,必须在转租前取得房东同意,如果隐瞒相关情况,可能会导致转租协议无效,退还全部所收款项,并赔偿对方损失!
2、受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查明出让方有无转租权,转租期限是否在剩余租赁期限以内,否则,也可能会因自身过错需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出让方没有转租权的,必须需取得一手房东的书面同意,并最好直接与其签订合同。
3、受让方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谨慎投入装修,并保存好全部装修票据和往来开支,以防因变故导致装修损失无法获得全部索赔。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您喜欢或有任何疑问的话,欢迎关注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