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美业企业复工法律适用指南》编印之前
大家好,我是易敬平。
自疫情爆发以来,协会法律事务部开办的《刘律师聊美业》微信公号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好多问题,比如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房租减免和工伤认定等等。
每篇文章我都认真看了,这些都代表了协会在特殊时期对美业同仁的关心,更希望给您以帮助。
这些推文,大家可以慢慢学习,细细体会,但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复工在即,除了已经发布的知识点,还有很多需要大家关注的法律细节。
但可惜的是,时间不允许我们继续用这种方式逐篇和大家讲解,但如果不把这些知识点交给大家,我担心会对大家的复工产生影响。
对这种情况,我忧心忡忡,彻夜难眠。
所以我决定由法律事务部会同秘书处,编撰一本建议性质的法律指南,把十分重要但又没有讲到的问题揭示出来,为我们美业家人在暴风雨中伫立一盏明灯。
我是个老美业人了,根据我的判断,当前,我们复工最需要的法律板块是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好在我们的法律事务部加班加点,终于编写了这份《美业企业法律适用指南》。
这份《指南》不仅仅只是适用于当前疫情时期的问题解决,对以后美业企业也是莫大的帮助,所以拜请大家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遇到相关问题,你们可以及时向我和协会反馈。
这个春节对于所有行业都是寒冬,只有经营规范的企业才能看到真正的春天。这次协会之所以花了很大力气,加大了对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一方面这是面对疫情的紧急之需,更重要的还在于帮助大家补齐短板,提高法律素养和水平。
疫情给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但这段调整期也许是一段难得的好时光。好了,为了安全复工,我们就好好组织时间,认真学习一下这份《美业企业法律适用指南》吧。
谢谢大家!
世界健康美业合作联盟执行主席
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会长
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执行会长
易敬平
2020年2月25日
美业企业复工法律适用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导致美业企业面临一系列经营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都与法律息息相关。
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针对比较有代表性的额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及借鉴相关专业意见,编制了这本《美业企业法律适用指南》,以期帮助美业企业处理复工后的各种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这份指南分别从美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就当下比较重要的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解答。
请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一、 劳动用工
1、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
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2、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不得拒绝。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
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的安排。
3、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答:原则上不算工伤,但有例外。
新冠肺炎、非典肺炎等没有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与普通感冒法律性质是一样的,员工在工作时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不认定为工伤,但现在治疗新冠肺炎的费用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承担,不会给单位和员工造成多少经济负担。
例外情形包括:医护人员和其他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因抗疫履职时感染肺炎的,认定为工伤;部分地方规定,单位派遣劳动者前往疫区(比如武汉)出差,导致员工感染肺炎的,视为工伤;浙江省高院近日也出台文件,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认定为工伤。
对此问题,国家人社部、最高院等部门就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应该还会发文进一步明确规定。
4、可否让员工在家工作?
答:可以的。
假期结束后,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但员工在家工作也要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如果员工在家主要是处于休养待命状态,我们一般不赞同动辄以此名义对员工作出安排。
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召开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7、可以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吗?
答: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
但现时是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
但我们主张,一定要事先和员工协商,征求员工的同意。
如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基本原则是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受疫情影响,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要降低薪酬需协商一致,但这种主要是指基础类的工资待遇,一些与经营情况有关的提成奖等,可以减少或不支付。
9、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解除。
此种情况,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0、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1、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2、企业因疫情再次被迫停业,员工的工资该怎么发?
答:停业期间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情况决定员工工资的发放:
(1)停业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工资,也就是原来怎么发的,还是怎么发。
(2)停业超过一个月的,分两种情形:
员工提供了值班等劳动的,发放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合同管理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不履行不一定能以此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2、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
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同时,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如果合同只是暂时不能履行,也应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延迟合同的履行。
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咨询律师,准备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
3、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不可抗力、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
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
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协商不成的,租户可以以不可抗力,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因为疫情交易合同不能面签加盖公章怎么办?
答: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短信、传真等签订合同都是可以的。
但通过电子数据签署合同,为避免举证困难,可以将纸质的书面合同盖章后通过邮寄的方式相互寄到对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双方用于工作交接的微信号、邮箱号、手机号、传真号等联系方式。
邮寄要注意保留快递的相关单据或电子送达的记录。
5、因为疫情封锁不能及时交货怎么办?
答:因疫情不能及时交货的,可以分情况处理:
(1)对于不急于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与对方协商延迟交货,减少疫情对双方的不利影响。
(2)对急于交货的货物如易腐的水果、蔬菜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确实因疫情无法交货的,可以与对方协商改变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6、消费者可以因为疫情要求退还预付款吗?
答:不可以,除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预付卡消费通常是一个较长时间的持续性的消费过程,疫情防控措施的时间较短,尚不足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要求退还预付款没有充分的依据。
但商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依然不能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退费。
7、消费者通过预付卡进行消费,可以因为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消费要求商家补偿吗?
答:商家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商家同意提供补偿或者以其他优惠措施进行补偿的除外。
1、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主要注意如下义务事项:
(1)及时报告病情的义务
个人如果不及时报告病情,造成他人感染的,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单位对员工感染疫病没有及时报告的,就造成的损失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其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或给予补偿。
(3)人员调集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爆发传染病进行疫情控制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
(4)疏散、隔离、封锁的配合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3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并对疫区实行封锁。
(5)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可能造成传染扩散的场所等。
2、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答:可能面临以下刑事风险: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6)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9)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事务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