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业遭遇“新冠”,员工放假的工资如何发放?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0-5-22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势头迅猛,为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各行各业都根据国家规定节后延迟开业。残酷的疫情也将严重挫伤客人到店到院消费愿望,国务院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正月初十)后,美业企业积极响应,进一步延长了复工时间,普遍都将开业时间迟延至2月8日(正月十五)之后。
延迟开业,意味着企业的经营遭受损失。
“新冠”可能是比2003年“非典”波及面更广、影响更大的一场浩劫,但令人焦虑的是,“皮之不存,毛将蔫附”,企业减少了营收,势必影响到员工收入和行业稳定;
更揪心的是,“新冠”疫情的持续时间还是未知数,开业之后由于客单量下降,很多企业为减少开支,可能被迫采取放假措施,让员工回去休息,在疫情去除后再上班。
那问题来了,这段延迟开业和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很多老板不清楚法律依据,最近都在问我们这个问题,付多了,没有这个能力,付少了,又担心会引起法律纠纷、人员流失和企业不稳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企业放假及工资支付问题,做了如下梳理,供您参考。
一、疫情期间如何放假
企业放假,《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政策均无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可见,企业放假与否,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企业决定放假,应具备合理性、正当性。否则,如企业无故长期放假,将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或者视为不能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均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承担。
结合此次疫情来看,春节期间疫情汹汹,许多企业主动延长春节假期,具备当然的正当性、合理性,在复工之后的放假,如果是从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给员工放假,我们认为,在“新冠”肆虐的特殊背景下,放假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行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冠疫情爆发后,2020年元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该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放假”的概念,但实际隐含了企业可以采取包括放假在内的劳动合同变更方式,但前提是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
二、 放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给予员工的假期,大致包括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企业自主放假三种类别。
这三种假期,均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含口头的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长沙为1580元/月),具体如下:
1、法定假期除夕、初一、初二共三天,另加上调休而来的四天,今年春节国务院又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共计10天,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2、带薪年休假工资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具体时间、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确定。在此我们特别提示,美业企业可以引导员工先休带薪年假,如企业决定的放假时间超过员工的带薪年假期限的,超过部分再作为放假期限处理。
3、单位自主决定放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以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单位自主放假,企业应当支付的工资标准是:
1、放假一个月以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办理(即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如果没有绩效,则不需发放绩效工资);
2、放假超过一个月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而言,指像警保安、行政后勤、卫生保洁、仓库物流等基础性职守岗位),美业企业支付给相关岗位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美业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生活费标准,大致在最低生活保障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
三、员工隔离或治疗时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该规定系特别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员工因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用单人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
经确认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在之前隔离期间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特别保护对象,隔离治疗期间工资不变。确认不属于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之后,属于医疗期,期间发放医疗期病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按照企业制度发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其它劳动和社会保障
“新冠”疫情期限,除企业放假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有相关特殊规定外,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报酬领取、劳动保护、工作时长、社会保险等保障性待遇依旧保持不变,美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切实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会进一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美业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你Get到了吗?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