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该如何细化?昨日,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
与一审相比,草案中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有较大改动,如退货商品范围从排除法改为约定制、“商品完好”的边界定义进一步明确。不过,在审议中,也有委员提出草案还不够完善,建议对特殊商品另行作规定。
细化一:
退货商品范围改为约定制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直是此次立法过程中的热点。在一审稿中,“草案”进一步细化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四类商品将不适用于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范畴。而这一说法,在后来的立法听证会上引起不小争议。有委员、市民和听证陈述人提出,这样设置范围是否妥当?枚举法能穷尽所有商品吗?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也指出,从实地调研和听证会意见来看,各方对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列举争议较大;对“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有较大共识。
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在国家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对“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规定排除适用的情形下,地方性法规可将规范的重点放在对“确认程序”的细化上。
依据《消法》,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涉及: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草案”提出,除了“这几类”,其他商品如因本身属性不宜退货,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结算前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以,“草案”删除了此前列举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修改为“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细化二:
“商品完好”定义简化
据市人大法制委委员许解良介绍,在法规修改的过程中,有委员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三款关于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标准作进一步推敲;还有消费者和听证陈述人提出,对拆开包装的商品能否退货有不同的理解,建议予以明确;还有消费者和经营者提出,“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标准不够清晰,退货商品再次销售后下一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建议研究。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保证商品完好是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消法》的立法精神,确认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让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考虑到检查、试用商品大多需要拆封商品包装,有造成商品价值贬损的可能,有必要对拆封商品包装是否可以退货的边界予以明确;“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有统一的标准,且再次销售涉及经营者与后一位消费者的关系,不宜将其作为商品退货的法定要求;对于退货后再次投入销售的商品,经营者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销售标准的商品。
为此,草案中“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修改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增加“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的规定。
不过,在昨日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目前的法规还是不够完善。张辰委员指出,电子产品在使用后会留下较难消除的痕迹,“这是否属于‘完好’的范围,是否能依法退货?”,她建议,对此类特殊商品应另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