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电视台看到某祛斑化妆品的广告,广告承诺无效退款,消费者便从外地邮寄购买。但使用无效欲退款时,消费者发现所有的联系电话都无法接通,具体发货地址也不详细。
针对因经营者信息不详,且经营者在外地,调解起来困难的消费纠纷,24日,太原市消协发布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找不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要求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提供经营者的有关信息,若电视台提供不出,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电视台也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广告媒体及相关个人在承接广告时要进行严格审核,对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要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太原市消协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通过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多方了解、仔细辨别经营者的产品情况,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防日后出现纠纷加大维权难度。消费者应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消费凭据,出现问题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根据规定,消费者可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代言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微评:
媒体作为广告发布的媒介,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义务对其进行核实。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媒体自身负责。试问一家虚假广告满天飞的媒体,还有何威信可言?既然通过发布广告赚取利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协此次提示,不仅是为消费者维权给出方法,更是对媒体给了提醒。媒体,当有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