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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思路的若干思考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4-1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是项全新的事业。近几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开展实践和探索,成为各行、各业、各地关注的热点。因此,科学认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建设路径,用以指导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较为紧迫。

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认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首先,社会信用的概念较为宽泛,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多种领域,不仅仅是指经济学范畴在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中以契约合同为基础的资金借贷、承诺、履约等行为,它还包括法律、道德、伦理等范畴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和道德准则。围绕发展社会信用而开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由多个层面的内容组成。从浙江的实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征信及技术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有其发展规律和基础,并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是相适应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中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需求。美国等国家信用建设之所以能有今天的成就,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关联,这些国家各个领域基本上不存在发展短板,同时具备较高的居民素质、健全的法律制度、发达的市场经济、高效的信息流动等特征,"木桶效应"同样适用于信用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信用发展的基础不够,水平较低,而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信用发展水平逐步提升,在到达5000美元后,进入良性循环。因此,要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律,要重视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做到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要符合国情。欧美等国家的信用建设尽管都取得较大的成功,但发展模式不尽相同,各有特点。如以私营征信服务为主的美国模式;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市场运作为辅的欧洲模式(主要指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大多数欧洲国家);以会员制组织和信用中介机构为主的日本模式;另外还有些混合模式等等。并不存在固定模式一说,这些国家和地区是根据自身发展特点来选择最适合的发展模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一样,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发展模式,而是应在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发展创新,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建设之路。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探索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比较大。因此,国家制定了"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的发展战略。基于以上国情,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将会呈现较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既要与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协调,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调动企业、个人及全社会的积极性。

 地方省市率先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和实践是一种可行的发展路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在现阶段由国家按统一的步骤,以"齐步走"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太现实。国家应积极鼓励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意识较为超前的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意识的率先进行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的探索和试点。从国内实践情况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几种比较有典型借鉴意义的示范,比如,上海是个大都市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程度较高,市民素质较高,信用服务机构发达,因而比较适合从个人征信入手、从信用服务入手;而浙江是个省域经济体,中小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信用需求不足,且个别地区曾因信用缺失付出了代价,市场诚信要求非常迫切,因而,浙江是政府积极介入推动,从企业征信入手,从市场监管入手,形成了有浙江特色的建设模式;此外,还有辽宁的信用规划建设、湖南的金融信用建设等。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可牵头制定和完善总体框架和建设方案,按照"自上而下、兼顾试点、推广借鉴、整体联动"的原则,全面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分为三个工作阶段。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有助于我们在建设实践中明确目标,找准切入点,少走弯路。从工作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划分为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在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对市场经济中较为突出的失信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治,并有意识的对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形成了有特色的信用建设模式和典型。

 --在发展阶段,通过前一阶段的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借鉴,一方面,国家制定出统一的信用法规、制度及实施纲要;另一方面,各地逐步认识到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产生信用建设的自发动力。在国家总体框架的指导下,全国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在成熟阶段,接轨国际的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构建完成,进入运行完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规制度比较健全完善,信用环境良好,信用服务机构活跃,信用交易高速发展,极大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到发展阶段初期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诚信的要求非常迫切,但信用经济发展不足,市场信用需求尚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和释放;全国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热情逐步高涨,迫切需要国家对前一阶段的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统一的指导。因此,这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有条件地方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先导工程和突破口,按照联建共享的原则,逐步推进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二是继续有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信用建设环境;三是国家抓紧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不可替代、不可或缺,政府既要到位,又不能缺位,更不可越位;既不能被动等待,也要防止盲目超前。

 从国家层面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应尽快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分工和职责,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充分尊重地方的创新和探索,鼓励和支持地方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主动、积极、创新性地推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试点。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制定发展规划。充分吸收地方的实践经验,制定和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体方案及发展规划,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战略目标、发展阶段、基本框架及具体措施和保障,以指导各地、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信用法规。抓紧制定信息征集、信息安全、信用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注意衔接配套。积极指导地方的信用立法,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制定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技术标准和接口标准,逐步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全国公共征信系统。

 --牵头协调联动。国家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协同各项信用联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行动的威力,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从地方层面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前期,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市场经济成熟度、国际开放程度、法规健全完善程度、公民素质和信用意识状况、信用服务需求状况、信用服务机构发育程度等自身现实条件,选择相应的切入点和途径,开展探索和实践。地方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法规制度的探索。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探索建立健全由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的结构协调、层次分明、门类齐全、动态的信用法规体系,营造一个保护权益、独立公正、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建设模式的创新。地方应在紧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和作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信用服务业等建设模式的创新。

 --发展路径的开拓。选择相应的切入点和途径,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技术资源,联建共享,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进程、阶段和途径的开拓性设计研究,以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率和效益。

 --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设计。地方应科学设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起及时响应、业务协同、联合奖惩的高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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